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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淑卿

聲請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聲請人
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仁
相對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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