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何雅姿、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呂鴻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何雅姿 被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7 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