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林意惠、王冠忠即三點水飲料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王冠忠即三點水飲料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 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98,048元 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2%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199,501元 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7.2% 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