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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王冠忠即三點水飲料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  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98,048元 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2%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199,501元 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7.2% 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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