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0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方如 債 務 人 張柏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屏東市,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