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林志明
務人
- 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債務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名下僅有零股股票,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集保查詢報表,聲請人集保帳戶中有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建設)及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股票;又查,其中太子建設股票於不同證券戶等值餘額分為新臺幣(下同)617元、883元,本院認已不敷清償各筆解送、變價手續費,顯無處分實益,故本院未向券商查詢實際股數;另查,聯華公司股票於證券戶中有無實體股票27股,但尚有聲請人主張已遺失之實體股票212股,若繳回可換發228股無實體股票,若依每股65.3元計算,現值共計16,651元,然扣除解送、變價手續費後,與本件債權人人數與債權金額相較,顯無就已遺失實體股票為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後,換發無實體股票,再委託變價分配之實益,故本院認聯華公司股票亦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投保明細(查無投保資料)、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集保查詢報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函、聯華公司股東股份資料表、聲請人陳報狀、聯華公司股價查詢網頁影本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太子建設無實體股票 1,500元(尚未調查實際股數) 不足負擔各券商解送手續費與委託變價手續費,不予處分 2 聯華公司無實體股票 1,763元(27股) 僅與券商解送手續費與委託變價手續費相當,不予處分 3 聯華公司實體股票(聲請人主張遺失) 13,844元(212股,惟若換發為無實體可得228股,現值為14,888元) 與本件債權人人數與債權金額相較,顯無就已遺失實體股票為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後,換發無實體股票,再委託變價分配之實益,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