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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林千鈺
被告
張焜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主張其戶籍地及實際居住地係在新竹市,經本院轉知原告表示意見,原告亦具狀是無意見,是以,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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