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林千鈺
- 被告
- 張焜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主張其戶籍地及實際居住地係在新竹市,經本院轉知原告表示意見,原告亦具狀是無意見,是以,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