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杰洺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陳建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杰洺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恒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0,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