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仕儐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葉秉諭、陳澐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仕儐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秉諭 被 告 陳澐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仕儐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葉秉諭、陳澐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02,93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其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仕儐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葉秉諭、陳澐萱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34,3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仕儐小客車股份有 限公司、葉秉諭、陳澐萱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仕儐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葉秉諭、陳澐萱如以新臺幣1,902,9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仕儐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7日與原告簽訂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3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即依原告指數型房貸牌 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41%),並自借款之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約定逾期 違約金為凡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前開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且被告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被告葉秉諭、陳澐萱於112年5月27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仕儐公司對原告到期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詎仕儐公司僅繳款至112年11月29日 止,即未依約定償付利息,依約前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至今尚積欠本金1,902,93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各1份等件為證(院卷 第15頁至第61頁),經本院審閱該資料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主張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被告視同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