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綺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威舒、劉財源間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威舒、劉財源間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