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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原告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自強、魯政華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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