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王乾造
- 訴訟代理人
- 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6月1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股票 6 6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4 4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93 股票 1 601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18 股票 1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