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綾、關係人李宥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築巢危老都更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巢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三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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