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黃志榮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亮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5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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