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 原告
-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雅云
- 訴訟代理人
- 張富強
- 被告
-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登正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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