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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慧如

聲請人
陳麗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3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4年7月11日具狀聲請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14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41226-0 股票 1 460 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9841-0 股票 1 36 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2NX248600-0 股票 1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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