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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淑卿

  • 原告
    朱芮渟即朱贊文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朱芮渟即朱贊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月6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 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2231-2 1 1,000 002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2232-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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