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5號
- 原告
- 于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煌
- 原告
- 嘉豪鈿新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1,582元(計算式:30,321,582元+4,390,000元=34,71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