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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債權人
林侑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林侑璇之就職到職證明、離職證明、資遣費計算明細。

二、債務人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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