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號
- 原告
- 黃良政
- 被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代表人
- 吳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第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並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