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1號
- 抗告人
- 黃良政
○ ○ ○○ 號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1號
○ ○ ○○ 號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