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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柯智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核定結果:核定符合)、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僅有一部民國81年出廠之汽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新臺幣2,99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無資料)等影本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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