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吳文香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 即被告
- 代表人
- 李輝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