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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代表人
莊能杰
相對人
法務部
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因獄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而就本案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移轉管轄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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