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麟
- 訴訟代理人
- 馬洲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水能
- 被告
- 黃明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對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被告黃明賢違反自來水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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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