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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上訴人
詹凱翔
指定辯護人
戴雅韻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凱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6月2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詹凱翔之居所嘉義市○○街197巷10號,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7月15日屆滿(寄存送達生效日期10日加計上訴期間10日)。而被告於100年6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