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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廷宜傅曉瑄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美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美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送達至被告蔡美津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交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12月8日屆滿。而被告於100年12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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