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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廷宜凃愠夫傅曉瑄

原告
羅榮陽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何文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嘉交簡字第2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嘉交簡字第24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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