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2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1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志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951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劉志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