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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錦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錦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受刑人謝錦銘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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