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2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志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8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志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速偵字第8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