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淑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緩字第16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簽賭單柒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淑妃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簽賭簽賭單7 張及傳真機1 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張淑妃因賭博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0 年9月30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0 年10月24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475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100 年10月23日期滿,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4753號處分書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簽賭單7 張及傳真機1 台,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