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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沈福財

原告
陳吉助
兼法定代理人
陳簡金英
原告
陳永庭
原告
陳永展
原告
陳永珊
兼上三原告
陳永崇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劉富舜
被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引用之。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富舜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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