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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周欣怡

原告
王琮凱
原告
王儷穎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妤芯
被告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嘉交簡字第379 號(原案號:100 年度交易字第25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又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為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明文可按。

二、經查:本件雖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業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就上開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民事調解,並於當日與被告在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該調解既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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