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王琮凱
- 原告
- 王儷穎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妤芯
- 被告
-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嘉交簡字第379 號(原案號:100 年度交易字第25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又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為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明文可按。
二、經查:本件雖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業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就上開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民事調解,並於當日與被告在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該調解既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