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6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