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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蔡廷宜凃啟夫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君翰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古清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被告
胡名孝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被告
吳冠彣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檢察官到庭欄(據上論斷欄之後)內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又若係無罪判決,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要與當事人欄自訴人或公訴人之記載無涉。故若漏載公訴人檢察官何人到庭時,非不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檢察官到庭欄內漏未載明到庭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參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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