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君翰
- 選任辯護人
- 林彥百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古清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虹霞律師
- 被告
- 胡名孝
- 選任辯護人
- 葉張基律師
- 被告
- 吳冠彣
- 選任辯護人
- 許進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檢察官到庭欄(據上論斷欄之後)內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又若係無罪判決,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要與當事人欄自訴人或公訴人之記載無涉。故若漏載公訴人檢察官何人到庭時,非不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檢察官到庭欄內漏未載明到庭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