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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憲德張志偉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062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卿之羈押處分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執字第一六一九號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時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國卿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重大,屢經傳喚未到案,通緝期間,居無定所,因緝獲始行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民國101 年6 月7 日起羈押。經查:被告另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嘉簡字第892 號、101 年度嘉簡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確定,而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6 月28日嘉檢兆四101 執1619字第16814 號函洽借執行,有該字號函文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合議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33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01 年度嘉簡字第943 號判決在案,允許該署執行被告他案經宣告之有期徒刑4 月、7 月,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應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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