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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2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28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志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8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志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速偵字第8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28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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