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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淑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緩字第16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簽賭單柒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淑妃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簽賭簽賭單7 張及傳真機1 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張淑妃因賭博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0 年9月30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0 年10月24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475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100 年10月23日期滿,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4753號處分書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簽賭單7 張及傳真機1 台,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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