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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敬達

具 保 人 張琡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琡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琡芬因受刑人即被告蕭敬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1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再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將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判決正本、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1101號判決正本、應到日期民國101 年4月24日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影本1 紙、送達證書影本1 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各1 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 紙、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固於101 年6月1 日具狀略稱:具保人日前奉接均署檢察官通知函文,希具保人於101 年6 月5 日下午2 時以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但因家境清寒困頓,並有年邁雙親需伊奉養,聲請延緩執行云云,有上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參,檢察官於接獲該聲請狀後,再度通知受刑人應於101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到案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6 月7 日函文、郵務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按,觀諸受刑人前揭聲請狀所述,受刑人及具保人確實已收受檢察官之執行傳票,亦明知應到案執行之期間,卻仍未遵期到案,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上開聲請狀所述之情形,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規定停止執行之情形,然受刑人至今仍未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屬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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