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文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文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何文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0 號、101 年度訴字第262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