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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翁正一
受刑人
徐緯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更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正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緯翰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具保人翁正一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 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2月1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 年度上更一字第288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惟受刑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並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執行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迄今亦無具保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情形,有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01年7月12日嘉檢兆三100 執更1372號囑託代為拘提並執行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份、拘提無著報告書2份、具保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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