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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仁智簡仲頤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清池

義務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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