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清池
義務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義務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