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陳吉助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簡金英
- 原告
- 陳永庭
- 原告
- 陳永展
- 原告
- 陳永珊
- 兼上三原告
- 陳永崇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劉富舜
- 被告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誠仁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引用之。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富舜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1年度醫易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