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 原告
- 林建順
- 被告
- 莊美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號343案件(本件業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號343案件(本件業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