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冠仁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繼於102 年9 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因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而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並於102 年10月18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述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