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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廷宜謝其達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莉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051、6870、7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莉蘭業於民國102年1月13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