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高弘
上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高弘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梅山鄉○○村○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高弘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本案雖有羈押原因及理由,惟無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5 項規定,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梅山鄉○○村○路○0○0號。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