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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高弘

上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高弘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梅山鄉○○村○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高弘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本案雖有羈押原因及理由,惟無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5 項規定,限制住居於嘉義縣梅山鄉○○村○路○0○0號。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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