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張小甯
- 被告
- 黃元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嘉交簡字第5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嘉交簡字第5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