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莉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051、6870、7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莉蘭業於民國102年1月13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