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清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清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許清陽因妨害婚姻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101年10月21日,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經本院
以10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6月24日確定。
(二)因於101年10月28日,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經本院
以10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6月24日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三)因於100年5月21日,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嘉簡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8月22日確定。
(四)因於101年10月30日,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本院以10
2年度嘉簡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8月22日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962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月確定)